经调查,泉州泉港视明眼科医院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对泉州泉港视明眼科医院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的泉州泉港视明眼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505345198825R)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其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及财务凭证一律作废,同时请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进行清算事宜。
特此公告。
泉港区民政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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