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300-2024-00213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4〕17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9
泉港政办〔2024〕17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
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泉港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15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4〕1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泉港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紧盯薄弱环节,化解突出风险,健全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切实守护好泉港历史文化遗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问题导向、综合治理、智慧监管、群防群治,全面排查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加强火源、电源管控,强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加快实施消防设施改造,提升消防安全设防等级。持续强化数字化监管,扎实推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力维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区级成立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区工作专班),由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局、公安分局、财政局、民宗局参加,专班日常工作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各镇(街道)同步成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建立督导机制,每月组织实地督促,督导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的,将追责问责。区、镇(街道)工作专班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2024年6月底前)
在省、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后,召开全区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立即组织落实。
(二)集中排查整改(2024年5月至7月)
2024年7月15日前,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核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消防设施配备和运行、日常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情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个人)建立问题隐患台账,逐一逐项落实整改。特别是要严格用火用电管控,开展老旧电气线路改造,并组织对长期无人使用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予以断电;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吸烟、使用明火,积极推动文物建筑内柴火灶、液化气灶实施电改工作,切实降低火灾风险。要全面掌握本区域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总体情况、经营或使用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本区域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问题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月跟进整改进度,实施闭环管理,做到见底清零。区工作专班组织对各镇(街道)大排查大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确保排查整治落到实效。
(三)整治攻坚(2024年8月至10月)
各镇(街道)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迅速整改,动态清零。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报区工作专班予以挂牌督办,落实分级挂包责任制,立行立改、限期完成。对确实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点对点跟踪,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持续整改、闭环管理。
2024年10月10日前,由区文体旅游局(文物主管部门)、住建(历史建筑主管部门)、消防部门牵头,组织隐患整改集中核查验收;10月20日前,由市文旅、住建(历史建筑主管部门)、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对辖区隐患整改和核查验收进行抽查、抽检。
(四)总结提升(2024年11月)
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转化为制度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要强化对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建立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挂包责任制,逐项明责履责,出现问题倒查责任、严肃追责。区文体旅游局(文物主管部门)、住建局(历史建筑主管部门)、民宗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强化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强化消防业务监督指导。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人,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一栋一档”要求,建立相关档案,切实强化消防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治,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扎实推进规范化管理。要督促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切实落实《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文物督发〔2015〕11号)、《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9〕19号)、《应急管理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及检查指引(试行)的通知》(应急〔2021〕90号)以及《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闽消〔2019〕51号)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切实提升消防安全自防自救水平。具有火灾风险的重要历史建筑,可参照文物建筑要求开展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把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物建筑和重要历史建筑消防设施提升改造所需补助资金,
由市、区两级财政负责统筹保障。要加强各级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好相关工程项目。
(四)开展宣教培训。要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自救逃生等消防常识,大力宣传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工作先进典型,曝光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和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培训,提高干部群众保护意识,增强保护能力,形成共保共护的良好氛围。
请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8日前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分别报区工作专班汇总审核并转报市工作专班。
区工作专班联系人:
庄梅鸿(区文体旅游局),电子邮箱:qgwtlyj@163.com,联系方式:0595-87971012;
庄玲玲(区住建局),电子邮箱:qgqczz@163.com,联系方式:0595-87098982;
李 霖(区消防救援大队),电子邮箱:qgxf119@163.com,联系方式:0595-87991000 。
附件:1.泉港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
大整治工作专班
2.泉港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
大整治任务清单
3.福建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4.福建省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5.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清单、整改清单、
责任清单
6.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清单、整改清单、
责任清单
附件1
泉港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专班
组 长:刘 冰 区文体旅游局局长
高永康 区住建局局长
吴晓明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副组长:肖良水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七级职员
林文华 区住建局副局长
王建新 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委员
成 员:庄国柱 区文体旅游局文博股工作人员
庄玲玲 区住建局村镇中心负责人
李 霖 区消防救援大队防火协查员
陈风坤 区民宗局工作人员
陈颖森 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副大队、四级警长
王金清 区财政局社保股负责人
胡一帆 区应急局基础股负责人
附件2
泉港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任务清单
序号 |
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在省、市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后,召开全区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
区文体旅游局 |
各镇(街道),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公安局、财政局、民宗局 |
2024年6月20日 |
2 |
成立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专班。 |
各镇(街道),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公安分局、财政局、民宗局 |
|
2024年6月20日 |
3 |
组织开展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问题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月跟进整改进度,实施闭环管理,做到见底清零。 |
各镇(街道) |
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7月15日 |
4 |
区工作专班组织对各镇(街道)大排查大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确保排查整治落到实效。 |
区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
|
2024年7月31日 |
5 |
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迅速整改,动态清零。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报市工作专班予以挂牌督办,落实分级挂包责任制,立行立改、限期完成。对确实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点对点跟踪,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持续整改、闭环管理。 |
各镇(街道) |
区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
2024年9月30日 |
6 |
组织隐患整改集中核查验收。 |
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街道) |
2024年10月10日 |
7 |
抽查、抽检各镇(街道)隐患整改和核查验收情况。 |
市文旅局、住建局、 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街道),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 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10月20日 |
8 |
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转化为制度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
各镇(街道),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
|
2024年11月30日 |
9 |
强化对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要建立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挂包责任制,逐项明责履责,出现问题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
各镇(街道) |
|
2024年9月30日 |
10 |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强化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
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民宗局、教育局 |
|
长期 |
11 |
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强化消防业务监督指导。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长期 |
12 |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一栋一档”要求,建立相关档案,切实强化消防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治,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
各镇(街道) |
|
2024年9月30日 |
13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把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物建筑和重要历史建筑消防设施提升改造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责统筹保障。加强各级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好相关工程项目。 |
区财政局、文体旅游局、 住建局 |
各镇(街道) |
长期 |
14 |
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要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培训,提高干部群众保护意识,增强保护能力,形成共保共护的良好氛围。 |
各镇(街道),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 |
|
长期 |
15 |
各类文物建筑应配备灭火器等基本消防设施,对存在火灾风险、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文物建筑,应确保消防用水引入建筑,并设置轻便软管卷盘。 |
各镇(街道),区文体旅游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 |
|
2024年9月30日 |
16 |
要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配套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等设施,提高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设防等级。 |
各镇(街道),区文体旅游局、消防救援大队、 应急局 |
|
制定计划逐步推进 |
17 |
存在火灾风险的重要历史建筑消防设施提升改造,可参照文物建筑有关要求执行。 |
各镇(街道),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 |
|
制定计划逐步推进 |
18 |
开展老旧电气线路改造。 |
各镇(街道) |
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 |
2024年9月30日 |
19 |
组织对长期无人使用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予以断电。 |
各镇(街道) |
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 |
2024年7月31日 |
20 |
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吸烟、使用明火,积极推动文物建筑内柴火灶、液化气灶实施电改工作。 |
各镇(街道) |
区文体旅游局 |
2024年9月30日 |
21 |
依托省级“智慧消防”平台和数字文物平台,持续强化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监管,提高数字化监管能力。要结合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状况,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智慧用电、远程监管、智能巡检和视频监测预警等应用,推动文物建筑和重要历史建筑接入有关平台。鼓励在文物建筑和重要历史建筑集中区域设置火灾高空瞭望预警系统,实现火情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
各镇(街道) |
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工信局(数字办) |
制定计划逐步推进 |
22 |
督促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切实《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家文物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及检查指引(试行)的通知》以及《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 |
各镇(街道) |
区文体旅游局、 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7月31日 |
23 |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切实提升消防安全自防自救水平。具有火灾风险的重要历史建筑,可参照文物建筑要求开展规范化管理。 |
各镇(街道) |
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
制定计划逐步推进 |
24 |
督促距当地国家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群管理单位,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微型消防车、机动泵及水带、水枪等装备。 |
后龙镇 |
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9月30日 |
25 |
督促其他文物建筑管理单位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 |
各镇(街道) |
区文体旅游局、 消防救援大队 |
制定计划逐步推进 |
26 |
健全文物建筑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火灾,确保人员力量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
各镇(街道) |
区文体旅游局 |
2024年9月30日 |
27 |
常态化组织文物建筑和重要历史建筑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建立“六熟悉”台账,切实做到灭早灭小。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街道),区文体旅游局、住建局 |
常态化,不定期 |
附件3
福建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管理使用单位(盖章): 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
建筑名称及地点: 建筑类别:国保□ 省保□ 市保□ 县保□ 文物点□
检查项目 |
检查重点 |
存在问题及描述 |
|
消防 安全 管理 |
文物 建筑 管理 责任 情况 |
1.政府是否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保单位) |
|
2.是否全部作出标志说明(文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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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全部建立记录档案(文保单位) |
|
||
4.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并注明名称或管理人姓名职务 |
|
||
资料 档案 抽查 重点 |
5.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 |
|
|
6.建筑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 |
|
||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 |
|
||
8.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文物建筑,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消防管理责任是否明晰,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合管理机制,各环节消防管理责任是否做到全面落实 |
|
||
9.工作人员、宗教活动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 |
|
||
10.是否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
|
||
11.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
|
||
1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是否按规定提前将活动方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主办单位是否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是否现场安排专(兼)职消防人员等应急力量,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活动期间是否对重要场所和部位进行巡逻看护 |
|
||
消防 安全 管理 |
现场 实体 抽查 重点 |
1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知晓自身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
|
14.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落实现场看护措施,是否配备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施工进场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消防要求,电焊、气焊、喷灯、切割等明火作业是否设立严格的防火措施,施工现场易燃可燃物是否安全存放,废料、垃圾等是否及时清理,员工集体宿舍与施工作业区是否分开设置,需施工临时搭建的建筑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
|
||
15.居住人员、工作人员、宗教活动人员等是否掌握本场所、本岗位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 |
|
||
16.是否违规搭建临时建筑或堆放可燃物品占用防火间距、逃生通道,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等问题 |
|
||
火灾 危险 源 |
用火 用油 用气 情况 |
17.文物建筑内是否存在违规吸烟、餐饮用火、施工用火等动用明火行为 |
|
18.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 |
|
||
19.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管路的设计、敷设、检测维保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
|
||
20.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民居类文物建筑等是否落实严格控制用火要求,确需使用明火时,是否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由专人看管 |
|
||
21.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文物建筑是否在指定区域内燃灯、烧纸、焚香 |
|
||
22.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文物建筑中,长明灯、蜡烛是否设置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固定灯座、灯罩和烛台等安全防护措施 |
|
||
23.非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内是否存在燃灯、烧纸、焚香等违规使用明火行为 |
|
||
24.对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及违规吸烟等行为的检查和监管措施是否落实 |
|
||
25.文物建筑内是否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
|
||
26.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问题 |
|
||
27.文物建筑单位是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对社会开放期间,是否做到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
|
||
火灾 危险 源 |
用电 情况 |
28.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电气安全检测维护 |
|
29.电气线路、防雷设施的设计、敷设、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
|
||
30.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
||
31.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违规设置架空电线 |
|
||
32.文物建筑内,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是否违规设置有其他用电行为 |
|
||
33.文物建筑内展示柜内的照明是否采用低发热光源 |
|
||
34.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是否与用电负荷相匹配 |
|
||
35.实施明敷电气线路改造的,是否采用穿管保护 |
|
||
36.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 |
|
||
37.电气线路、开关、插座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
||
38.防雷击保护装置是否完整有效,其配电线路接地线与防雷装置是否做可靠的等电位连接 |
|
||
39.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 |
|
||
40.文物建筑内是否违规采用电暖气、电热毯取暖 |
|
||
41.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是否违规在文物建筑内停放、充电 |
|
||
重点 场所 及部 位 |
大殿 偏殿 等建 筑 |
42.是否违规吸烟、燃灯、烧纸、焚香、点蜡等 |
|
43.照明、背景灯具设置及电气线路敷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
|
||
44.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识 |
|
||
45.太平池、消防水缸等辅助消防用水设施、容器储水情况是否正常 |
|
||
46.检查殿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锈等可燃织物是否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器产品保持安全距离 |
|
||
重点 场所 及部 位 |
用于 居住 和商 业活 动的 建筑 |
47.是否违规设置经营性商铺、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居住场所 |
|
48.照明灯具设置及电气线路敷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
|
||
49.是否违规使用电暖气、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
|
||
50.用于商业活动的文物建筑厨房是否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灶具是否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线)、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 |
|
||
51.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安全存放或存放量过多 |
|
||
重点 场所 及部 位 |
文物 建筑 保护 范围 内 |
52.是否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 |
|
53.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边是否开辟防火隔离带 |
|
||
54.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
||
消防 设施 |
55.检查消防设施维保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 |
|
|
56.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
|
||
57.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24小时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 |
|
||
58.文物建筑周边在空间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是否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是否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空间条件不允许的,是否配备轻便软管卷盘等设备 |
|
||
59.具有火灾风险的文物建筑是否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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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是否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 |
|
||
61.具有火灾风险的文物建筑是否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
|
||
应急 处置 能力 |
微型 消防 站或 专职 消防 队 |
62.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 |
|
63.是否建立通信联络机制,通讯工具配备是否齐全 |
|
||
64.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
|
||
65.队员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 |
|
||
66.队员是否能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 |
|
||
67.是否与辖区消防救援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 |
|
||
68.是否结合实际制定灭火救援预案 |
|
||
69.是否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
|
||
其他 |
70.其它问题 |
|
|
备注 |
1.本次整治的文物建筑是指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2.其他防范和检查事宜,对照《应急管理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及检查指引(试行)的通知》(应急〔2021〕90号)等文件执行,发现的问题可在“73.其它问题”中反馈。 |
附件4
福建省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管理使用单位(盖章): 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
建筑名称及地点: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存在问题及描述 |
|
消防 安全 管理 |
管理 制度 |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使用人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 |
|
2.是否制定并落实用火、用油、用气、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 |
|
||
3.作为宗教活动、民俗活动场所使用的历史建筑,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消防管理责任是否明晰,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合管理机制 |
|
||
消防 设施 |
4.是否设置相应消防设施或采取其它消防措施,设施是否正常,措施是否有效 |
|
|
5.设置相应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是否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 |
|
||
施工 现场 管理 |
6.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消防措施 |
|
|
7.施工现场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
|
||
火灾 危险 源 |
用火 用油 用气 |
8.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动用明火行为 |
|
9.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液体燃料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
||
火灾 危险 源 |
用电 情况 |
10.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漏电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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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架空电线等违规用电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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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过热、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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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施明敷电气线路改造的,是否采用穿管保护,开关、插座是否避免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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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是否违规在历史建筑内停放、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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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场所 和部 位 |
用于 居住 和商 业活 动的 建筑 |
15.是否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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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用于商业用途的明火厨房是否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灶具是否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线)、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是否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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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冷库、冻库等是否使用易燃保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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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周边 及室 外 |
18.是否存在违规堆放可燃物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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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地处森林、郊野的历史建筑周边是否开辟防火隔离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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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处置 |
应急 能力 |
20.是否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开展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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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使用人或管理人是否熟悉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场所性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情况,并能熟练操作消防器材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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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处置 |
22.是否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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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具有火灾风险的连片重要历史建筑是否开展消防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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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
单位:XX镇(街道) 填报时间:2024年X月X日 填报人:
序号 |
排查情况 |
问题清单 |
整改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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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建筑名称) |
保护等级 |
问题隐患 |
重大 隐患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情况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联系 方式 |
|
1 |
XX区XX楼 |
国保 |
1.XXXX; 2.XXXX。 |
否 |
1.XXXX; 2.XXXX。 |
X年X月X日 |
1.已整改; 2.整改中。 |
XXXX |
XXXX |
XXXX |
2 |
XX区XX馆 |
省保 |
1.XXXX; 2.XXXX。 |
是 |
1.XXXX; 2.XXXX。 |
X年X月X日 |
1.已整改; 2.整改中。 |
XXXX |
XXXX |
XXXX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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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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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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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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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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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排查整治无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中填写“无”; 2.责任清单栏各排查对象均应填写。 |
附件6
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
单位:XX镇(街道) 填报时间:2024年X月X日 填报人:
序号 |
排查情况 |
问题清单 |
整改清单 |
责任清单 |
||||||
建筑名称 |
地址 |
问题隐患 |
重大 隐患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情况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联系 方式 |
|
1 |
XX区XX楼 |
|
1.XXXX; 2.XXXX。 |
否 |
1.XXXX; 2.XXXX。 |
X年X月X日 |
1.已整改; 2.整改中。 |
XXXX |
XXXX |
XXXX |
2 |
XX区XX馆 |
|
1.XXXX; 2.XXXX。 |
是 |
1.XXXX; 2.XXXX。 |
X年X月X日 |
1.已整改; 2.整改中。 |
XXXX |
XXXX |
XXXX |
3 |
|
|
|
|
|
|
|
|
|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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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1.排查整治无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中填写“无”; 2.责任清单栏各排查对象均应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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